首页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2011年) 第七条 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外国公司以船舶到中国港口运载旅客、货物或者邮件出境,委托外轮代理人计算并代收运费的,外轮代理人应当在收取运费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综合计征率,直接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中代扣应纳税款。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