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c)

(c) 民航地区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条(b)款所列条件,可以拒绝为其颁发运行规范,也可以根据实际的审查情况,为申请人颁发批准其部分申请的运行规范。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前述决定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