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129.25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129.25 129.25 〔审查和决定〕 (a) 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实施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20个工作日… (b) 民航地区管理局完成实质内容的审查核实,包括对航空公司相应机构的实地检查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则为该申请人颁发运行规范,批准其实施所申请的运行: (1) 申请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等效文件中,允许申请人实施所申请的运行; (2) 申请人了解本规则129.7(b)款规定的所有文件的要求,并能按照这些要求安全实施运行; (3) 从事危险品运输时,得到申请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允许其进行危险品运输的批准文件。 (c) 民航地区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本条(b)款所列条件,可以拒绝为其颁发运行规范,也可以根据实际的审查情况,为申请人颁发批准其部分申请的运行规范。民航地区管理… (b) 目录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