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129.27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 129.27 129.27 〔运行规范的内容〕 运行规范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a) 运行规范持有人的名称; (b) 运行规范持有人与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业务联系的机构的名称和通信地址; (d) 管辖该运行规范持有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内设机构的名称; (e) 被批准的运行种类,在本规则中分为定期载客运行、不定期载客运行和全货机运行; (f) 说明经审定,该运行规范持有人符合本规则的相应要求,批准其按所颁发的运行规范实施运行; (g) 对每种运行的实施规定的权利、限制和主要程序; (h) 每个级别和型别的航空器在运行中所需要遵守的其他程序; (i) 批准使用的每架航空器的型号、系列编号、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运行中需要使用的每个正常使用机场、备降机场和加油机场。除发生需要备降的紧急情况外,运行规范持有人不得使… (j) 批准运行的航线和区域及其限制; (k) 机场的限制; (m) 民航地区管理局按规定批准的危险品运输资格; (n) 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必需的其他内容。 (c) 目录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