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正式申请表;
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合法开业证明或者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机构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管理层人员名单或者主要合伙人名单;
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报;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对申请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意见书或者推荐信应当陈述申请者在出具意见书或者推荐信之日前3年受处罚的记录;
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
拟任首席代表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营业执照”、“合法开业证明”和“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必须经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公证或者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