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第五条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第五条 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营状况良好; 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