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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营状况良好;

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