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管理,适应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协会及其它保险组织。 第三条 代表机构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代表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