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
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