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 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