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五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被批准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以内到原居留证件签发地或者长期居留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