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具有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部可以取消其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同时收缴其所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者宣布作废:
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3个月或者5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1年的。
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3个月或者5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1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