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1993年)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199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中国收养组织认为送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应当将送养人和被送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送交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并告知收养人可以来华收养子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