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1993年) 第五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199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中国收养组织接到外国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收养组织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证明后,认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可以协助收养人寻找收养对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