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1993年) 第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199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被收养人出境前,收养人应当凭收养登记证书和公证书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