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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登记办法(2026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或者收养继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