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国企业承包经营中国内资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