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