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条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独资船务公司应当于每年四月底前向商务部和交通运输部报告上年度经营情况。经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挂靠中国港口的航线; 从业人员总数,中国雇员数; 承运进出中国港口货运量(万吨)、客运量(人次)、集装箱量(TEU)以及运费收入; 当年的总营业额、利润总额和纳税额。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