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航运企业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