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独资船务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商务部和交通运输部报告上年度经营情况。经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挂靠中国港口的航线;
从业人员总数,中国雇员数;
承运进出中国港口货运量(万吨)、客运量(人次)、集装箱量(TEU)以及运费收入;
当年的总营业额、利润总额和纳税额。
挂靠中国港口的航线;
从业人员总数,中国雇员数;
承运进出中国港口货运量(万吨)、客运量(人次)、集装箱量(TEU)以及运费收入;
当年的总营业额、利润总额和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