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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变更及其核准

第十八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第十九条 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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