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