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变更及其核准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六章 变更及其核准 第十八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 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