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获准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章程;
公司原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副本;
由中国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章程;
公司原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副本;
由中国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