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获准变更的证券公司,应当自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股权转让或者增资事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换领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