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申请书;
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
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的审计报告;
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历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提交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