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应在每年3月份前向审批机关书面报送以下情况: 勘查作业情况(同时向勘查许可证审批机关备案); 税费上缴情况; 环境保护情况; 土地使用情况; 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情况。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