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勘查企业在申请并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与资质相应的地质勘查活动。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