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结合勘查项目的进展情况申请增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除向审批机关依法报送有关法律文件外,还应在增资申请书中对于增资用途、资金来源、作业情况、勘查许可证使用及有关费用缴付等情况做出说明。审批机关应在收到全部增资申请文件45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外商投资勘查企业增资后改变原勘查设计的,还应将改变后的设计报送原勘查许可证的登记机关批准。
外商投资勘查企业增资后改变原勘查设计的,还应将改变后的设计报送原勘查许可证的登记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