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