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