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0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外商投资方式包括:
合资、合作经营(简称“合营”);
购买民航企业的股份,包括民航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内发行的上市外资股;
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
外商以合作经营方式投资公共航空运输和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合资、合作经营(简称“合营”);
购买民航企业的股份,包括民航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以及在境内发行的上市外资股;
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
外商以合作经营方式投资公共航空运输和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的通用航空企业,必须取得中国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