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02年)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0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6日由民航总局与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民航总局函〔1994〕448号)和1994年10月25日由民航总局与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发布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民航总局发〔1994〕27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