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02年)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200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投资民航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