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建设,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