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 第十条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开发企业可以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举办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成立。 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国家鼓励举办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9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