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由外国投资者按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章程。
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