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由投资者按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
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