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按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章程;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章程;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