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由中方主要合营者按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合营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广告管理制度;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合营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广告管理制度;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