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服务,是指从事除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咨询活动。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