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条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实施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