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