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经营期限届满,确需延长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180天前向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获得批准的,应当在30天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