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人获得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由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合同、章程;
拟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及有关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