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行政部门向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报送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国务院外经贸行政部门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