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向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申请,应提交下列文件:

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及审核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