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应先向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申请书。
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签署的、由各方共同编制或认可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各方投资者的名称、住所;
拟设立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等;
各方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各方投资者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职业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参与投资的,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的确认(或备案)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