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首先根据《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申请,经交通运输部许可后,申请人应根据国家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交通运输部的许可文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手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人应当持交通运输部的许可文件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有关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依法设立后,申请人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向交通运输部申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取得资格登记证后方可从事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