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需符合如下条件:

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高级业务管理人员是指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在国际海运企业或者国际海运辅助企业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中国公民。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具有同港口和海关等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能力。

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外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