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需符合如下条件:
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有具备交通运输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投资各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有具备交通运输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投资各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